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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4 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近日我院制定出台了《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并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1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2委员由审计监察处、院务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还就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申诉处理工作程序、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的规定等作了详细说明。(见附件)
附件: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在学校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应当受理学生申诉: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述。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受理申述的处理: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决定;
(二)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一)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原发文单位重新发文;
(二)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审核决定;
(三)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因政治问题开除学籍的须由院党委会常委会重新研究决定。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和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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